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20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路1609弄34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188号3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29楼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120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