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207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路1609弄34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188号3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29楼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120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