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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2074号之一 原告: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路1609弄34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188号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 被告:***,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29楼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