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2074号之一
原告: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海湾路1609弄34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188号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
被告:***,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29楼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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