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3558号之一 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9幢3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999号。 法定代表人:**代。 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2,544.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2,544.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