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上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3558号之三 申请人: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9幢3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999号。 法定代表人:**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2022)沪0104民初355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2,544.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申请人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2,544.15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