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3558号之二
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9幢3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路9999号。
法定代表人:**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现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