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8826号
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63135063X7,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5511287F,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东路1091号17楼1705-170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锦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G9J1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120号赛格科技园4栋6层A-D轴与17-20G11。
法定代表人:**连。
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深圳锦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深圳锦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4058.0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江阴有限公司、深圳锦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4058.0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