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22001号
原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贺,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心大厦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心大厦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本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