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华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影橙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8财保13号
申请人:南京华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52950900,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泽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戴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从刚,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影橙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影橙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1MQAUU4B,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龙井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南京华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影橙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人南京华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通过南京仲裁委员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影橙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南京华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0年5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5月9日,本院收到涉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华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影橙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樊勇
书记员宦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