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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余姚九龙湾乡村庄园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余姚九龙湾乡村庄园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东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971-973号。
被告:余姚九龙湾乡村庄园,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南庙村(水磨潭)。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九龙湾乡村庄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960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余姚九龙湾乡村庄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960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颖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