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24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东民初字第1291号
原告: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庆。
委托代理人:潘游,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保全裁定,并查封余姚九龙湾乡村庄园在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的银行账户(账户:20xxx75,原保全价值150000元,已冻结70822.29元)。2014年9月9日原告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余姚九龙湾乡村庄园在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的银行账户(账户:20×××75,原保全价值150000元,已冻结70822.29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史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