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撤诉笔录
时间:2009年12月17日
地点:229室
代理审判员:赖伟
书记员:**
原告: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江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来院何事?
原代:原告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东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特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请予以准许。
审:对撤诉后果是否知道?
原代:知道。
审: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江东海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另行制作书面裁定)本案受理费1536元,减半负担768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原告有无听清?
原代:听清。
审:原告看笔录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