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与上海通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1851号 原告: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43弄2号302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415号。 法定代表人:武士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通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原告同意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故申请撤诉。 另查,本案诉讼费尚未计取。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