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4906号
原告:青海大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50号10号楼3**3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通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4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大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大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大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大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青海大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