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3民初339号
原告:**,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
被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赵某,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各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愿意给被告一定的宽限期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宋积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毛措
书 记 员 陈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