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223民初340号
原告:**,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四川省眉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愿意给被告一定的宽限期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51元,由原告**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才 增 措
书 记 员 李知布加木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