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青海省都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西宁市城北区居民,现住青海省都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2)青282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哈斯朝鲁 审 判 员 乔 巴 图 审 判 员 高 永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桂 英 书 记 员 晁 尚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