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果洛阿尼玛卿草原有机肥有限公司、青海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6民终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果洛阿尼玛卿草原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果洛州玛沁县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600MA75617H3K。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文苑大街7号C6号楼2单元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92KW8E。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32层3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PLC68B。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2号楼4单元42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8MUAOU。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果洛阿尼玛卿草原有机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尼玛卿公司)与上诉人青海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被上诉人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尊公司)、四川辉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辉尊青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2021)青262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关键事实未予查明、认定:1.阿尼玛卿公司向硕丰公司的已付款;2.阿尼玛卿公司主张应扣除硕丰公司未做的勘察、设计、设备安装费及未缴纳的税金、社会保险、利润等事实;3.硕丰公司申请对案涉两块场地的平整、挖方、填方、办公楼基础工程量及费用进行补充鉴定,对此应予查明。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2021)青262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硕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573.00元、果洛阿尼玛卿草原有机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