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事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万事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蓟州区杨津庄镇代庄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9民初6712号
原告:天津万事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蓟州区杨津庄镇代庄子村民委员会,地址为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代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天津万事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蓟州区杨津庄镇代庄子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万事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万事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计2410元,由原告天津万事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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