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声学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远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声学建设有限公司等杭州博航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6900号 原告:杭州远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10号领骏世界大厦南座8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声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世纪坊8幢4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博航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100号64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远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声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博航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远帆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远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杭州远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煜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