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6900号
原告:杭州远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潮王路10号领骏世界大厦南座8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声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世纪坊8幢4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博航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100号64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远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声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博航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远帆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远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杭州远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