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达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达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松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11执3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达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长托村十二组村民***私宅。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申请执行人长沙达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诉前调确1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达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沙达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4月19日,本院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4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权证号码:0××2),本案无处置权。 2022年4月14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调查。2022年4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达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长沙达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10978元,尚11097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达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长沙达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