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

833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华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833号之二
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胡集街道桥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981267XL。
法定代表人:夏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舒钰,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华城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泊湖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MA0DY31M9E。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华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通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源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2元减半收取1916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436元,由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凤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蓓蓓
书 记 员 丁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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