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与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景泰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保392号

申请人:苏州景泰电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景泰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中科电力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2055裁定书。已依法实施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4月16日冻结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一张,查封期限为2021.04.16-2022.04.16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205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中海

书记员  陈 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