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

8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再8号
原审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西城街道桥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981267XL。
法定代表人:夏鹏,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地锦绣华庭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810633321。
法定代表人:叶金亮,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与原审被告淮安市金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作出(2020)苏0621民初244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苏0621民监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裁定书以金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反诉费为由,作出按金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的裁定。
本院再审中查明,2020年5月7日,源通公司诉至本院,请求金成公司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后金成公司递交民事反诉状。2020年7月28日,法院向金成公司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当日,金成公司缴纳反诉费。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金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反诉费,原裁定书裁定按撤回反诉处理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0)苏0621民初244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审 判 长  钱 军
审 判 员  何志华
审 判 员  韩潇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韩丽霞
书 记 员  杨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