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南通安思卓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4628号
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胡集街道桥港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夏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起凤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昌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瑾
书 记 员 吉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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