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

南通润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易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9924号
原告:南通润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凤龙村24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546087559。
法定代表人:袁飞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亚玲,如皋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易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万寿南路999号(软件园北区A楼5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86686643E。
法定代表人:吴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辉,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西城街道桥港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981267XL。
法定代表人:夏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南通润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易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源通电气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润诚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汤美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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