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440号之一
原告:南通华腾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城东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099弄2幢南楼A502室。
法定代表人:滕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华腾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华腾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腾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78元,减半收取计70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华腾通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袁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