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与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5684号之一
原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72677325,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
法定代表人:滕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589728191D,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祥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与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在相关公司的应收账款5575559.6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已经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在相关公司的应收账款5575559.64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百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