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

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异130号
案外人郑州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
法定代表人翟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威威,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
法定代表人滕忠,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惠前,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住所地: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祥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福伟,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中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郑州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对本院依法扣划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十一公司)的1239794元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金公司称,2019年10月28日,其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森公司签订郑中金(2019)授信字第0100号(8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合同;2020年4月26日,双方签订编号为郑中金(2020)第0103号800万元的贷款合同;2020年7月9日、2020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大森公司对外享有的13笔应收账款与其公司签订了金额各800万元的郑中金(2019)授信字第0010-3、0010-4号《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2020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了展期借款金额750万元郑中金(2020)第0103展1号的贷款展期合同,后又签订借款本金740万元的借款本金、利息424419.77元的《贷款展期合同》补充协议书;2020年12月11日,其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据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大森公司为其公司设立的应收账款质押已经构成权利质押,属于其公司的质押物,其公司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4月,因贷款已进入不良,按照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作为结算资金而应接受的款项,应确定为应收账款,其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1月11日,贵院依法冻结了上述款项。2021年4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2021)豫证黄证内民字第121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1年5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2021)豫证黄证执字第108号执行证书,并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执行,贵院以(2021)豫1082执595号执行案件扣划至贵院的账户。故请求贵院将从水电十一公司扣划的1239794元执行回转至贵院账户,并将上述款项发放给案外人中金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睿中公司答辩称,1、本案应收账款执行完毕后,案外人中金公司再提起执行异议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2、案外人中金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森公司的贷款合同在短时间内多次变更,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该基础法律事实以及质权能否成立均缺乏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案外人中金公司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综上,案外人中金公司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上海睿中公司的保全申请书,依法作出(2020)豫1082民初5684号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款项通知书,依法冻结大森公司在水电十一公司(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12号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土建五工区项目经理部中采购供应合同SYJ-SZDT12/5-20190803)的应收款项共计人民币675.6904万元整,实际金额为123.9794万元整,冻结期限二年(自2021年1月11日至2023年1月10日止)。2021年3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豫1082执5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森公司的银行存款5531676.75元及利息(利息另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案外人中金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对案外人中金公司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郑州中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若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建岭
人民陪审员  商保锋
人民陪审员  孙宝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