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

某某与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664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89号一层C-02室。
法定代表人:滕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睿中实业股份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属不可抗拒的事由,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陆玲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 璐
书 记 员 施绮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