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3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均。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24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该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又通过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查询,同时传唤了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并进行了住所地调查,目前本案已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临园路中段99号中大财富广场1幢1-8-11、1-8-12、1-10-13房屋(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9月27日),因本案系轮候预查封,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12月9日,本案执行到位案款0元。现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1)川07民终24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嘉乐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封的房屋、车辆,冻结的账户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