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108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14,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纯洁。
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6F,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703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质保金共计2830075.00元及资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劵、车辆等财产予以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余额。通过传统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办公用房及2栋1单元19层5号、7层2号办公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截止2024年12月1日,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并委托淘宝网挂网拍卖了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执行到拍卖款1616000.00元,因拍卖房屋为在建工程抵押房屋,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优先受偿金额不明,且被执行人应缴纳税费暂无法核算,故拍卖所得案款在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9131.13元及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辅拍费9696.00元后,剩余1597172.87元暂不具备支付条件,全部予以提存。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2020)川0703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房屋具备处置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庆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吉利
特别提示: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