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2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板桥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许怀东。
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5634号民事调解一案,依照判决,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亚辰电气有限公司支付138158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传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收益类商业保险、不动产及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0357账户、招商银行9990××××0901账户、兴业银行4311××××6016账户(查封期限至2022年10月13),实际冻结金额0元;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位于绵阳市房屋(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5月20日),位于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678号)房屋(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9月27日),上述房屋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至2021年10月15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0)川0703民初56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周家虎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虞梦岑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封、冻结的财产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