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3财保69号
申请人: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之六909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11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大地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因租赁合同纠纷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53840元的财产。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资料提交本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为本案的保全出具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453840元为限,冻结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绵阳支行账号为43×××16号账户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娇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