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永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民初71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善发(系原告***之夫),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永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南路70号二楼(潇湘大桥桥西)。

法定代表人:周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梅,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被告永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雷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花,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在冷水滩区,系被告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永州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市云湖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寿成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宁俊杰

代理书记员  刘军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