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宇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淮北锦江再生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初61号

原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200390。

法定代表人:方良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炼,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淮北宇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山集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6904757XR。

法定代表人:黄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元园,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北锦江再生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洪山路东古城路北交叉口****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642388206。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路**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6605E。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华,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颖富,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淮北宇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淮北锦江再生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淮北宇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淮北宇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淮北锦江再生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旺能环保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462元,减半收取97231元,由被告淮北宇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艳

审判员 郑泽恩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尹彤彤

书记员陈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