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3民初4042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691940034。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青年路***号。
代表人:章崧,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060578250M。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浦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丁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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