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27民初623号
原告: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台州市中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浦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圆,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向婷,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东莞市立作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东莞市立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石鼓社区十三坊三街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
原告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立作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