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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03民初2058号之二
原告: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060578250M。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浦口村。
法定代表人:叶呈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仙正,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钗,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3249065546。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罗城兴华路青少年宫开发区E12、13二楼203。
法定代表人:胡保键。
原告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罗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鲍罗亭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王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