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坤合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6879号
原告: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72825720。
法定代表人:郭振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春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坤合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M04HA30。
法定代表人:胡艳化,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黄立军,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胡艳化,女,199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坤合泰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黄立军、胡艳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姬广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颜丕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