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5760号
原告: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72825720。
法定代表人:郭振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春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驿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CDLP94D。
法定代表人:刘昌君。
被告:张建鹏,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李静,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驿高建材有限公司、张建鹏、李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2022年8月4日,原告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7元,保全费1795元,由原告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晓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