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19楼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72825720。
法定代表人:郭振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苏春燕,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西段日照街道相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34719883X。
法定代表人:宋玉林,总经理。
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964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2952.59元;二、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2952.5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82元,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61元。保全费1040元,由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11元,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29元。
因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宋玉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2022年3月8日、4月29日、8月2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证券、基金股票、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民政、税务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8月2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对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济南市的不动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5月16日,本院委托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调查,经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日照市辖区内无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8月15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杨永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日照双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经合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