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504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枫润大厦19楼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772825720。
法定代表人:郭振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春燕,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
被执行人:侯晓军,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生效的(2021)鲁0112民初988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侯晓军履行如下义务: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5万元;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175元;三、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850元:四、侯晓军对上述所判一至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侯晓军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4元,减半收取计27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95元,均由***、侯晓军共同负担。因***、侯晓军未履行义务,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侯晓军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本院予以公告,本院向***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侯晓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侯晓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3月10日、3月11日、5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侯晓军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1504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安丘市市北区××#楼××单元××室房产,查封期限为2022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因系轮候查封,本院不予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侯晓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委托安丘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侯晓军的财产情况,安丘市人民法院反馈,***、侯晓军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分别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安丘市新安街道贾戈东北村和安丘市兴安街道韩家村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5月3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侯晓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74462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274462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侯晓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侯晓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柳工永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侯晓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明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