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智承技能素质培训学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异6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篆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7482835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智承技能素质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回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1076269861X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重庆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智承技能素质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重庆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自愿撤回其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本案中,申请人重庆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成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追加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宁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