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402民初20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95元,由原告贵州鑫融砼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谌静
法官助理刘玉莹 书记员韩超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