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财保4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打通兴隆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KLL6K。
法定代表人:王开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红、李珍,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8号2幢1单元9-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27116B。
法定代表人:杨平,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松、第三人张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小松价值132,247元的财产。该院作出(2021)渝0112执保93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账户存款132,247元。李小松提出管辖异议,该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中,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21)渝0110民初895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小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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