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0民初8954号
 
原告: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8号2幢1单元9-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27116B。
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先成,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河吉,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打通兴隆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KLL6K。
法定代表人:王开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红,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第三人:张锐,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及第三人张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本院收到原告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2.47元,由原告重庆亿景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王伟京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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