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执4159号
申请执行人:曾现强,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6KLL6K。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现强与被执行人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支付曾现强20000元后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0执4159号案件执行。
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