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835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诉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杰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已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