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四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01795号
原告重庆四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8#-1-5-2,组织机构代码79585871-2。
法定代表人蔡奇。
被告***,女,汉族,1939年12月4日生。
第三人蔡奇,男,汉族,1963年3月5日生。
第三人戴蓉,女,汉族,1972年11月26日生。
第三人周文刚,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四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蔡奇、戴蓉、周文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蔡奇、戴蓉、周文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蔡奇、戴蓉、周文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重庆四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璇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