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四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00765号
原告***,女,1939年12月4日生,汉族。
被告重庆四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南方花园B区明珠楼9楼1号。
法定代表人蔡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四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四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雁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曼妮